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是什么关系?
近日有很多人问这个问题,相关解释如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34号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九条规定,仲裁委员会设有实务办公室,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办公室叫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仲裁庭对仲裁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条文解释:上述条文规定了仲裁委员会与其办事机构的关系,以及办事机构的名称、主要职责和归属。
一、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实践中,大多数仲裁机构都统一名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进一步统一各地仲裁委员会实务办事机构的名称,上述法律明确规定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规范简称为仲裁院。
仲裁院普遍成立以来,一些地方保留了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仲裁办”),主要负责仲裁委员会会议的组织、部门间的沟通协调等工作。从立法规定来看,组织规则并不禁止设立仲裁办公室。从现实情况来看,仲裁办的成员往往来源仲裁委中直接从事相关业务工作的人员。他们在讨论和协调相关问题时,具有熟悉、组织方便、反应迅速、协调性强的优势。可依据当地需要决定保留仲裁处,但应明确规定仲裁处的主要职责和任务,避免与仲裁院职能重叠。
二。仲裁院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
仲裁庭的大概职责是承担纠纷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由于各地仲裁机构的性质和层次存在一定差异,各地仲裁机构确定的职责和任务在实践中也略有不同,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宣传贯彻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承担辖区内争议的处理;(三)负责管理专职、兼职仲裁员和办案辅助人员的聘任(聘用)、考核和解聘工作;(四)开展仲裁标准化、专业化和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五)负责仲裁委员会有关文件、档案和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六)负责仲裁委员会的其他日常工作和授权、交办的工作;
三、仲裁庭设在人社部门。这是有关仲裁院组织所有权的规定。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有两层含义:
1.仲裁院的组织机构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这是有法律依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的代表组成”。依据上述规定,仲裁委员会由劳动关系三方组成,其中人社部门负责指导仲裁工作,在争议解决中发挥主导作用。仲裁院作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中起主导作用。
另一方面也是实践的需要。有利于统筹协调事业单位争议解决、劳动关系和人事管理,有利于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仲裁的指导,有利于解决仲裁院发展中的实际问题。
2.仲裁院是独立机构,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仲裁院作为仲裁委员会的实体机构,主要职责是承担纠纷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仲裁权的行使首先要确保中立和公正,机构独立是重点的前提和保障。因此,仲裁院不应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其他行政职能。仲裁庭工作人员在独立行使仲裁权利的过程中,不得交叉行使行政职权。
四、仲裁庭对仲裁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仲裁院是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所谓“负责”,就是仲裁院要定期或不定期向仲裁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仲裁委员会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具体负责争议解决等日常工作,负责落实仲裁委员会决定的事项,保证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