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玄奘寺供奉日本战犯牌位”事件,极大地侮辱和伤害了中国每一个有良知的人,令人愤慨和愤恨。责任人的行为没有底线,心可罚,罪该罚!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否则已经涉嫌寻衅滋事。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定为犯罪。笔者建议,有必要再次修改刑法,将否认、宣传、美化对外战争和侵华行为入罪,单独设立否认、宣传、美化战争和侵略行为罪。
附:
1.《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传、美化侵略侵略战争,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刑法第293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侮辱或者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敲诈勒索或者任意损毁、侵占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多次聚众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3、刑法第299条之一:
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损害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